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8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 李明德
黃麗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明德等2 人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聲請調解事件,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應提出相對人李明德就所有坐落於苗栗縣○○鎮○○里○○鄰○○路○○○ 巷○ 弄○ 號房屋,於103 年3 月25日與相對人黃麗紅所為之買賣契約,如未能提出買賣契約,則依建物之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聲請人應提出苗栗縣○○鎮○○里○○鄰○○路○○○ 巷○ 弄○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
三、相對人李明德、黃麗紅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