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89號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祐達即范君賜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范榮源、范張秀雲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苗栗縣○○鄉○○段○○○○○○○○○○號土地及同段122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范**之人別資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