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補字第1007號聲 請 人 齊國砂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威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泰安鄉公所間請求返還押標金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