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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0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17號聲 請 人 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代 理 人 楊玉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太學校財團法人間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因非財產權關係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董事
裁判日期:20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