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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40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冠穎等2 人間請求變更商號負責人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相對人李冠穎、陳宥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變更商號負責人
裁判日期:20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