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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3號原 告 李怡慎即宥棋工程行被 告 瑞士商格蘭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邊士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承攬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於民國108 年10月2 日所成立如起訴狀附件葛蘭富苗栗廠前廠、後廠及中央走道地坪修繕工程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工程契約)關係存在,是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以系爭工程契約之總工程款為準,經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3,756,145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56,1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2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20-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