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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34號原 告 趙清塗訴訟代理人 甘眞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趙順興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塗銷、終止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空白」,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134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三、被繼承人趙萬吉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陳明訴之聲明第3 項及第

4 項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