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45號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送達代收人 黃昱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來全等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調解聲明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具體表明係請求確認相對人等間就何分割協議之債權、物權行為均無效?)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四、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