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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54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澔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追償電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 萬9,3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672 元。

二、原告若欲委任胡俊暘律師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 項但書及同條第2 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追償電費等
裁判日期:20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