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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2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95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送達代收人 楊忠聲相 對 人 詹元鴻即詹鴻冠

詹元豐詹曾秀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足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之物上請求權,請求相對人詹元豐、詹曾秀枝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5,949,9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 元,扣除前繳聲請費1,000 元,尚應補繳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仲一【附表】┌─┬───────┬─────┬───────┬────┬──────┐│編│請求標的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價額 ││號│ │ │ │ │ │├─┼───────┼─────┼───────┼────┼──────┤│1 │苗栗縣卓蘭鎮卓│1,1619㎡ │300元/㎡ │1分之1 │3,485,700 元││ │蘭段2727地號 │ │ │ │ │├─┼───────┼─────┼───────┼────┼──────┤│2 │苗栗縣卓蘭鎮新│1,728.22㎡│590元/㎡ │1分之1 │1,019,649 元││ │橫坑段461地號 │ │ │ │ │├─┼───────┼─────┼───────┼────┼──────┤│3 │苗栗縣卓蘭鎮新│31.31㎡ │4,600元/㎡ │1分之1 │144,026元 ││ │橫坑段902地號 │ │ │ │ │├─┼───────┼─────┼───────┼────┼──────┤│4 │苗栗縣卓蘭鎮新│121.19㎡ │4,600元/㎡ │1分之1 │557,474 元 ││ │橫坑段904地號 │ │ │ │ │├─┼───────┼─────┼───────┼────┼──────┤│5 │苗栗縣卓蘭鎮新│369.3㎡ │4,600元/㎡ │4分之1 │424,695 元 ││ │橫坑段905地號 │ │ │ │ │├─┼───────┼─────┼───────┼────┼──────┤│6 │苗栗縣卓蘭鎮中│0.93㎡ │27,700元/㎡ │8分之1 │3,220 元 ││ │角段1360地號 │ │ │ │ │├─┼───────┼─────┴───────┼────┼──────┤│7 │苗栗縣卓蘭鎮新│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1分之1 │315,200 元 ││ │橫坑段16建號 │ │ │ │├─┴───────┴─────────────┴────┼──────┤│ 合計│5,949,964元 │└────────────────────────────┴──────┘

裁判日期:202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