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11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堯等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及同段1902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陳榮堯、張寶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