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28號原 告 羅有地
羅展雄羅招桂羅清木羅清溪羅文龍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江清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82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被繼承人蔡江清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