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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3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50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 陳德村

陳德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調解事件,聲請人未繳足調解費。查聲請人係依民法第87條、113 條、242 條之規定請求確認相對人間就苗栗縣○○市○○段○○○ ○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無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聲請人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即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書所載交易金額新臺幣(下同)3,300,000 元為準,應徵調解費2,00

0 元,扣除前繳聲請費1,000 元,尚應補繳調解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