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54號原 告 張廖玉梅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文龍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賴文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陳報被告出售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買賣契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