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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58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德威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同段904 、934 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相對人邱**之人別資料。

二、相對人賴德威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 項請求相對人邱**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