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6號原 告 王惠珍
范溢庚吳智權王哲雄王惠珠被 告 黃賓旭
詹秀惠黃傑宗黃志穎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應繼分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主張其對被告黃賓旭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480 萬8,927 元,而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如附表所示298 萬3,82
2 元,低於原告所主張之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298 萬3,822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0,601 元。
二、原告王惠珍、范溢庚、吳智權、王哲雄若係欲委任王惠珠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應重新提出載明案由及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 項但書及同條第2 項之特別代理權之民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書狀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附表:
┌─┬────────┬───────┬──────┬─────────────┐│編│ 撤銷之標的 │ 金額或數量 │被告黃賓旭 │ 價 額 ││號│ │ │之應繼分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卓蘭鎮農會存款 │ 3 萬7,426 元│ 1/4 │9,357 元 │├─┼────────┼───────┼──────┼─────────────┤│2 │卓蘭郵局存款 │ 73萬8,526 元│ 1/4 │18萬4,632 元 │├─┼────────┼───────┼──────┼─────────────┤│3 │渣打銀行存款 │210 萬7,388 元│ 1/4 │52萬6,847 元 │├─┼────────┼───────┼──────┼─────────────┤│4 │臺灣銀行存款 │157 萬6,600 元│ 1/4 │39萬4,150 元 │├─┼────────┼───────┼──────┼─────────────┤│5 │臺灣銀行存款 │ 35萬3,431 元│ 1/4 │8 萬8,358 元 │├─┼────────┼───────┼──────┼─────────────┤│6 │臺灣銀行存款 │ 44萬7,155 元│ 1/4 │11萬1,789 元 │├─┼────────┼───────┼──────┼─────────────┤│7 │臺灣銀行存款 │ 8,667 元│ 1/4 │2,167 元 │├─┼────────┼───────┼──────┼─────────────┤│8 │花旗銀行(台灣)│ 1 萬3,598 元│ 1/4 │3,400 元 ││ │台中分行存款 │ │ │ │├─┼────────┼───────┼──────┼─────────────┤│9 │花旗銀行(台灣)│259 萬3,554 元│ 1/4 │64萬8,389元 ││ │台中分行存款 │ │ │ │├─┼────────┼───────┼──────┼─────────────┤│10│渣打銀行00000000│ 658.7400股 │ 1/4 │9 萬3,423 元 ││ │富達歐洲基金 ├───────┤ │【計算式:658.74×16.67 ×││ │ │依渣打銀行函所│ │34.03 (以起訴時即109 年2 ││ │ │載每單位淨值為│ │月3 日臺灣銀行歐元現金賣出││ │ │16.67 歐元 │ │匯率34.03折算)×1/4 =9,3││ │ │ │ │423】 │├─┼────────┼───────┼──────┼─────────────┤│11│渣打銀行00000000│ 150.0460股 │ 1/4 │11萬1,293 元 ││ │德盛小龍基金 ├───────┤ │【計算式:150.046 ×97.18 ││ │ │依渣打銀行函所│ │×30.53 (以起訴時即109 年││ │ │載每單位淨值為│ │2 月3 日臺灣銀行美元現金賣││ │ │97.18 美元 │ │出匯率30.53 折算)×1/4 =││ │ │ │ │111,293 】 │├─┼────────┼───────┼──────┼─────────────┤│12│渣打銀行00000000│ 1943.4080股 │ 1/4 │8 萬7,960 元 ││ │富蘭克林公司債 ├───────┤ │【計算式:1943.408×5.93×││ │基金 │依渣打銀行函所│ │30.53 (以起訴時即109 年2 ││ │ │載每單位淨值為│ │月3 日臺灣銀行美元現金賣出││ │ │5.93美元 │ │匯率30.53折算)×1/4 =87,││ │ │ │ │960】 │├─┼────────┼───────┼──────┼─────────────┤│13│渣打銀行00000000│34829.3000股 │ 1/4 │12萬3,731 元 ││ │摩根富林明新興35├───────┤ │【計算式:34829.3 ×14.21 ││ │基金 │依渣打銀行函所│ │×1/4 =12,3731 】 ││ │ │載每單位淨值為│ │ ││ │ │新臺幣14.21 元│ │ │├─┼────────┼───────┼──────┼─────────────┤│14│渣打銀行00000000│ 5873.5000股 │ 1/4 │5 萬0,571 元 ││ │保德信全球醫療生├───────┤ │【計算式:5873.5×34.44 ×││ │化基金 │依渣打銀行函所│ │1/4 =50,571】 ││ │ │載每單位淨值為│ │ ││ │ │新臺幣34.44 元│ │ │├─┼────────┼───────┼──────┼─────────────┤│15│臺灣銀行AUD │ 100000股 │ 1/4 │54萬7,755 元 ││ │F99601 BNP2007-1├───────┤ │【計算式:106000×20.67 (││ │債券 │依臺灣銀行回函│ │以起訴時即109 年2 月3 日臺││ │ │,該債券結算時│ │灣銀行澳幣現金賣出匯率20. ││ │ │價值為澳幣10萬│ │67 折算)×1/4 =547,755】││ │ │6,000 元 │ │ │├─┼────────┼───────┼──────┼─────────────┤│ │ │ │ │合計:298 萬3,822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