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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3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79號原 告 徐永鑑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秀禎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頭份市○○段282-1 、282-2 、282-3 、282-6 、282-7 地號土地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就本件地上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三、被繼承人黃秀雄、黃開長、徐阿相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