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86號原 告 王丕彰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姚**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即前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原告請求塗銷、終止地上權登記,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