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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95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仙凱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里○○○里○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鄭**之人別資料

二、相對人鄭**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