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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6號原 告 湯刃心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慶灃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原告應依前項訴之聲明內容,陳報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三、被告彭慶灃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等
裁判日期:20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