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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4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 對 人 羅如錦

黃羅玉蘭羅嘉徽郭軒廷羅雅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足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之物上請求權,請求相對人黃羅玉蘭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113 萬1,16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扣除前繳聲請費1,000 元,尚應補繳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調解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附表:

┌─┬───────────┬─────┬───┬────┬────────┐│編│ 請求塗銷之標的 │ 公告現值 │ 面積 │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元││號│(苗栗縣頭份市○○段)│(元/㎡)│(㎡)│ │以下四捨五入) │├─┼───────────┼─────┼───┼────┼────────┤│1 │1027地號土地 │8,700 元 │113.95│ 1/1 │ 99萬1,365元 │├─┼───────────┼─────┴───┼────┼────────┤│2 │245 建號建物(建物門牌│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為│ │ ││ │:苗栗縣頭份市興隆里17│13萬9,800 元 │ 1/1 │ 13萬9,800元 ││ │鄰興三街8 巷6 號) │ │ │ │├─┴───────────┴─────────┴────┴────────┤│ 合計:113 萬1,165元 │└─────────────────────────────────────┘

裁判日期:202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