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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6號原 告 董清通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塗銷、終止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苗栗縣○○鎮○○段○○○○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呂**之人別資料。

三、被告呂**即上開土地地上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被告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呂**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