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0號原 告 廖松淼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張立杰律師羅偉恆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方鳳英等間請求解除法定空地套繪列管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苗栗縣○○鎮○○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578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方鳳英、高廖春妹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