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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6號原 告 漢桅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牛治華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延滯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訴訟進行。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7,032 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974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附表:

┌──────┬─────────┬─────────┐│原告請求金額│以起訴日即民國109 │ 折算新臺幣 ││ │年3 月10日臺灣銀行│(元以下四捨五入)││ │牌告賣出匯率 │ │├──────┼─────────┼─────────┤│180,996歐元 │ 34.57 │ 6,257,032元 │├──────┴─────────┴─────────┤│ 合 計 6,257,032元 │└──────────────────────────┘

裁判案由:給付延滯費等
裁判日期:20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