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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7號原 告 黎芳英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間請求確認管線設置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民法第786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查民法第786 條設有管線安設權相鄰關係規定,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得使用鄰地所有人之土地,以全其利用,俾充分發揮土地之經濟效用,性質上屬於財產權訴訟。而管線安設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是因管線安設權涉訟,如主張管線安設權之人為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利用土地設置管線通行鄰地所增價值為準。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准原告於被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安設電線桿、接連電線、通電、供電予原告所有坐落同地段80

5 、805-1 至805-10地號土地,被告並不得為任何妨礙之行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同地段805 、805-1 至805-10地號土地因於上開土地設置電線桿等管線所增價額為準,是原告應查報其所有土地因可於鄰地設置電線桿等管線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陳**即上開土地所有權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陳**人別資料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