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7號原 告 黎芳英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律師被 告 陳建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線設置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管線安設權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是因管線安設權涉訟,如主張管線安設權之人為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利用土地設置管線通行鄰地所增價值為準。又核定需役地所增價額時,客觀地役權權利價值係重要參考,因此於需役地所增價額不明者,應可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 項,有關地役權權利價值不明時,核定該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作為需役地所增價額。而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 項規定權利價值低於各該權利標的物之土地申報地價或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房屋現值4%時,以各該權利標的物之土地申報地價或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房屋現值4%為其1 年之權利價值,按存續之年期計算;未定期限者,以7 年計算之價值標準計收登記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准原告於被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安設電線桿、接連電線、通電、供電予原告所有坐落如附表所示土地,被告並不得為任何妨礙之行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土地因於系爭土地設置電線桿等管線所增價額為準。爰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 項有關他項權利計算方式,以申報地價百分之4 為其1 年之權利價值,再以7 年權利價值計算,核定原告所有土地設置電線桿等所增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7萬1,793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萬1,7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附表: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規定計算。
┌─┬───────────┬──────┬─────┬────────────────┐│編│ 地號 │ 土地面積 │ 申報地價 │ 價額 ││號│(苗栗縣○○鎮○○段)│ (㎡) │(元/ ㎡)│(土地面積申報地價4 %7, ││ │ │ │ │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 805 │ 1,650.10 │ 112 元 │ 5萬1,747元 │├─┼───────────┼──────┼─────┼────────────────┤│2 │ 805-1 │ 2,510.46 │ 112 元 │ 7萬8,728元 │├─┼───────────┼──────┼─────┼────────────────┤│3 │ 805-2 │ 2,501.70 │ 112 元 │ 7萬8,453元 │├─┼───────────┼──────┼─────┼────────────────┤│4 │ 805-3 │ 2,519.51 │ 112 元 │ 7萬9,012元 │├─┼───────────┼──────┼─────┼────────────────┤│5 │ 805-4 │ 2,573.27 │ 112 元 │ 8萬0,698元 │├─┼───────────┼──────┼─────┼────────────────┤│6 │ 805-5 │ 2,735.87 │ 112 元 │ 8萬5,797元 │├─┼───────────┼──────┼─────┼────────────────┤│7 │ 805-6 │ 1,275.80 │ 112 元 │ 4萬0,009元 │├─┼───────────┼──────┼─────┼────────────────┤│8 │ 805-7 │ 1,229.21 │ 112 元 │ 3萬8,548元 │├─┼───────────┼──────┼─────┼────────────────┤│9 │ 805-8 │ 2,564.80 │ 112 元 │ 8萬0,432元 │├─┼───────────┼──────┼─────┼────────────────┤│10│ 805-9 │ 2,547.04 │ 112 元 │ 7萬9,875元 │├─┼───────────┼──────┼─────┼────────────────┤│11│ 805-10 │ 2,503.00 │ 112 元 │ 7萬8,494元 │├─┴───────────┴──────┴─────┼────────────────┤│ 合 計 │ 77萬1,79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