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號原 告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王文德上列原告與被告駱奕豪等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