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2號原 告 陳宏光被 告 弘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桂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交付買賣契約標的物,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