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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送達代收人 梁懷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文結即黃文吉等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段00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332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黃文結即黃文吉、黃胡阿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於101 年5 月25日以收件字號101 年南地所資字第039440號所辦理繼承登記之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裁判日期:2020-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