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送達代收人 梁懷德相 對 人 黃文結即黃文吉
黃胡阿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足聲請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聲請調解之標的價額亦應同此認定。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黃胡阿對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於民國101 年5 月25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揆諸上開說明,其調解標的價額之計算,應就相對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即應以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價額為準,故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0,3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條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扣除前繳聲請費1,000 元,尚應補繳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仲一【附表】┌─┬───────────┬───┬──────┬────┬──────┐│編│本 件 標 的│面 積│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價 額││號│ │ │ │ │ (新臺幣) │├─┼───────────┼───┼──────┼────┼──────┤│1 │苗栗縣○○鎮○○段海口│92㎡ │19,500元/㎡ │1/1 │1,794,000元 ││ │小段396-8 地號土地 │ │ │ │ │├─┼───────────┼───┴──────┴────┼──────┤│2 │苗栗縣○○鎮○○段海口│依房屋稅籍資料 │256,300元 ││ │小段332建號建物 │ │ │├─┴───────────┴───────────────┼──────┤│ 合計│2,050,3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