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0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淑美等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 ○○○○○○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黃淑美、陳正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