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0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淑美等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調解聲明請求相對人陳正達塗銷苗栗縣○○市○○段○○○○○○○○○ ○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