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1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蔣正雄等2 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蔣許慶華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苗栗縣○○市○○段○○○ ○號土地及同段132 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