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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號原 告 向春華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順等4 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 萬9,8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215元。

二、被告黃文順、黃詩涵、郭靜宜、黃祈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2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