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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4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10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 對 人 韓順豐

韓順雄韓曾英妹韓碧瑜韓順宏韓順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足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之物上請求權,請求相對人韓順雄塗銷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3,368 元【計算式:系爭不動產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00 元土地面積2,636.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3,163,36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扣除前繳聲請費1,000 元,尚應補繳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2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