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25號原 告 南天宮法定代理人 陳萬枝訴訟代理人 甘真綝律師上列原告與竹南鎮公所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苗栗縣○○鎮○○段○○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