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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25號原 告 南天宮法定代理人 陳萬枝訴訟代理人 甘真綝律師上列原告與竹南鎮公所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苗栗縣○○鎮○○段○○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0-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