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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25號原 告 南天宮法定代理人 陳萬枝訴訟代理人 甘真綝律師被 告 竹南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方進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坐落苗栗縣○○鎮○○段○○段○○○○○○○○○○○○○○○○○○○○○○○○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門牌號碼為苗栗縣○○鎮○○里○○路○○○ 號之未辦保存登記2 層樓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為原告所有,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為900,800 元。原告備位聲明則請求確認原告就坐落系爭土地上之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亦為900,800 元。是原告主張之先位及備位聲明,其訴訟標的價額相同,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900,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調解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0-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