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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香君等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及同段306 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許志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相對人之人別資料。

三、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 項請求相對人許志嘉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20-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