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 對 人 林香君
許志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之物上請求權,請求相對人許志嘉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54,57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附表:
┌─┬───────────┬─────┬───┬────┬────────┐│編│ 請求塗銷之標的 │ 公告現值 │ 面積 │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元││號│(苗栗縣○○鄉○○段)│(元/㎡)│(㎡)│ │以下四捨五入) │├─┼───────────┼─────┼───┼────┼────────┤│1 │839地號土地 │6,600元 │90.92 │ 1/1 │ 600,072 元││ │ │ │ │ │ │├─┼───────────┼─────┴───┼────┼────────┤│2 │306建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為│ │ ││ │ │154,500元 │ 1/1 │ 154,500 元││ │ │ │ │ │├─┴───────────┴─────────┴────┴────────┤│ 合計 754,572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