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6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俊凱等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 ○○○○ ○○○○○○○○號土地及同段41
5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異動索引。
二、被告王俊凱、許**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