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0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送達代收人 張智賢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慶華等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鄭慶華之被繼承人吳嬌娥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鎮○○段64、64-1、169 、169-1 、169-2 、264-1 、264-2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相對人鄭**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