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1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秀珍等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 ○○○○ ○○○○ ○號土地、同段22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相對人廖秀珍、廖天欽、廖仁楨、廖秀珠、廖秀虹、廖秀玲、廖秀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