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7號原 告 林秀慈被 告 林碧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撤銷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行為,被告並應塗銷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24 萬3,6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3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附表:
┌─┬────────────┬─────┬───┬────┬────────┐│編│ 請求塗銷之標的 │ 公告現值 │ 面積 │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元││號│(苗栗縣○○鎮○○○段)│(元/㎡)│(㎡)│ │以下四捨五入) │├─┼────────────┼─────┼───┼────┼────────┤│1 │203地號土地 │2萬6,500元│88.59 │ │ 117萬3,818元 │├─┼────────────┼─────┴───┤ ├────────┤│2 │84建號建物(建物門牌:苗│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為│ 1/2 │ 6萬9,850元 ││ │栗縣竹南鎮山佳里11鄰中興│13萬9,700元 │ │ ││ │街11號) │ │ │ │├─┴────────────┴─────────┴────┼────────┤│ 合 計│ 124萬3,66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