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號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送達代收人 黃昱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昭熾等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同段197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正本,並據此補正相對人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