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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6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9號原 告 林永明被 告 祭祀公業林洪嘗法定代理人 林學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三七五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耕地租佃爭議案件,由當事人逕行起訴者,不問是否基於聲請調解調處為該管耕地租佃委員會駁回,或雖予調解調處而拒不移送法院,或於移送前逕行起訴等原因,均不能免征裁判費用,其未繳納者,得由本院裁定命為補繳」(最高法院57年度第5 次民庭庭長會議決議參照)。次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 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自應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所提之私有耕地租賃契約以觀,租賃期間為民國80年1 月1 日至85年12月31日,共6 年(即6 期),每期即每年租金為新臺幣(下同)3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00 元【計算式:每期租金總額300 元×6 期=1,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