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5號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永謙等間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相對人徐□□、徐□□之人別資料。
二、前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