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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8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1號原 告 劉星甫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溶美間請求返還動產等事件,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中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即訴狀內所載機車、除濕機、葉片式電暖器、烘乾機油漆外牆之費用等之價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裁判案由:返還動產等
裁判日期:20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