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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8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70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金富等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調解聲明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具體表明調解聲明係請求確認相對人等間就何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無效?)

二、聲請人依民法第242 條規定係代位何人提起本件調解聲請?

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等之繼承系統表與相對人等之戶籍謄本(含手抄本)資料不符(相對人是否包括羅金宏?),此部分是否為誤繕?如是,應具狀更正,並據此補正全體相對人等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2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