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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8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8號原 告 張嘉福

沈秉霖黃國榮黃富榮黃文民上列原告與被告沈阿華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塗銷、終止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苗栗縣○○市○○段○○○○○ ○○○○○○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沈阿華、徐阿錦即上開土地地上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沈阿華、徐阿錦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正、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沈阿華、徐阿錦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