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6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錦宗等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相對人廖**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廖錦宗、廖**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